来源:
2018-03-09 23:02:37
政协宿松县委员会文件
松协〔2017〕12号
政协宿松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2017年11月28日县政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共宿松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打造“四个强县”、建设美丽宿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不断加强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宿松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根据《政协宿松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指导委员提高提案质量;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制定交办方案;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提案网上提交、办理,积极构建广泛多层、灵活多样的协商平台,扩大提案工作的社会开放度、影响力;
(十一)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配合协作,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密切与政协参加单位、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为提高提案质量搞好服务;密切与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十二)做好委员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复文、办理反馈意见以及有关提案工作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三)加强与省市政协、外地及本市其他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本单位、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言;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注重质量;
(三)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四)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单位、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推进提案工作常态化。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委员政策理论水平;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帮助委员知情明政;通过召开提案征集座谈会等方式,做好提案征集工作。积极引导委员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资政会、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委员专题座谈会等会议上的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不断打造精品提案。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尚未结案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初选重点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阅批,或者由主席、副主席领衔,组织重点督办,或者以建议案形式送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提出交办方案,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承办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中交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交办的提案、建议案要逐件分类、编号、登记,并整理归档。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按《提案办理工作流程图》对提案者作出书面回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有工作台账,有领导分管、专人承办;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主动积极,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如实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应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建立和完善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办理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大会提案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个别情况复杂,在3个月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并争取在当年内办复;平时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
(六)对提案的复文,承办单位应当按正式文件行文,并加盖公章。委员联名的提案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别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党委部门、人民团体和乡镇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充分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寄发《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若承办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有一定理由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八)承办单位收到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10日内退送提案委员会,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交。由提案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三条 突出重点提案的办理协商。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办理。涉及重点提案的调研座谈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参加。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提案委员会、提案承办单位组织开展的协商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的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县乡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促检查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督查计划。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合采取抽查、重点督办、通报督办等形式,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 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 对于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三十条 采纳反馈。推动提案承办单位积极采纳吸收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探索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双向民主评议,即承办单位对提案者的提案质量进行评议,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双向民主评议情况向主席会议汇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宣传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宣传提案工作,可在政协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大力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合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优秀提案给予表彰:
(一)选题立意有高度。能紧紧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促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有较大作用;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二)办理落实有成效。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受到社会公认和群众好评;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视,成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被县委、县政府或县党政有关部门采纳,对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产生积极作用;
(三)文字格式规范化。案由与内容一致,针对一个问题讲明情况,分析透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科学合理,有可操作性;格式规范,案由、提案人、通讯地址、提出时间等内容清楚;条理清晰,所提问题及分析、具体建议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文理通顺,言简意赅,书写工整。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办理制度健全。严格按本细则规定,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
(二)办理程序规范。有提案办理台账,提案材料按年归档;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认真负责的答复;提案的复文,严格规范;
(三)办理成效显著。使办理的提案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受到委员好评,对县委、县政府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十五条 由提案委员会按评选标准,在已征集且立案的提案中按8%的比例推荐优秀提案;按10%的比例推荐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办理个人。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承办单位,视情报请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无领导分管,不落实承办人员的;
2、对办理工作互相推诿、拖着不办,或者马虎了事、草率应付,致使办理质量差,退回重新办理达不到要求的;
3、办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办理人员不负责任,遗失提案、建议案文本的;
4、对提案人进行刁难、打击和报复的;
5、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有关提案方面的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由提案委员会就对象、理由、事实和办法提出意见和方案,由主席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第三十八条 每届届中举办二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评选为优秀提案的提案者、先进承办单位及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政协全体会议或提案交办会上予以表彰,并推荐到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