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3-06-03 23:30:54
县政协常委、林果产业协会 王友生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支持、促进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千家万户农民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作为县林果产业协会的代表,谈几点看法。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达国家支持农业的共同做法,是农村经济发展中一种组织和制度的创新。江浙、山东和我省多年来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有效提高农业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的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和销售,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能自觉调节农业政策的落实,转变政府对农业的管理方式和职能;能发挥合作社组织和制度的优势,增强农业和农民抵御市场与自然双重风险的能力;能利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利益分配机制,将组织内部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按惠顾额或股份返还给社员,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
上世纪80年代,我县开始以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全县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5个,会员超过2360人,入社农户约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5%(低于全国3%左右的平均水平,与先进地区差距很大)。领办者主要是农业、科技部门及乡村基层行政组织,少数由企业领办,真正由农民自办的不多。其活动经费也主要依赖领办部门。业务涵盖了农、林、牧、渔等多种产业,服务领域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比如我们林果产业协会、河蟹协会、光明禽业协会等,基本形成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局面,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初始阶段,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其组织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较弱,管理水平较低,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运作不够规范,市场开拓乏力,贮藏加工服务滞后,成员联系不紧密,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还未能给农民带来明显的实惠。这些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环境也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登记注册混乱,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在科协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也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政出多门,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合作组织性质引起歧义,在对外交往中不被承认,也难以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其次,表现在政社不分,政府相关部门参与或领办,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明显。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缺位”,在法律和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上,不能满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第三,缺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和农村能人的参与,成员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
为进一步扶持和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政策环境,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出台后,要抓紧制定《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这两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理顺其管理关系和利益关系,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企业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
二、边发展、边规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改革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办社体制,鼓励和扶持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自主办社。防止盲目追求政社合一,忽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越俎代庖,不统包统管。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的办社模式。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以有完善的组织机制、有合作手段、有一定规模、有明显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活动。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范化建设标准分级认定,并按不同级别以奖代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积极开展创建专业合作社方面的辅导、培训、咨询活动,不断提高其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中共中央2004、2005年两个一号文件指出,“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根据这些精神,县财政每年在支农资金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份额,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涉农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提供便利。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创办加工、流通实体提供贷款担保,并由县财政给予贴息。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资源优势,创特色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可以借鉴江苏江堰的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或当年被认证为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分别补助5000元、1万元和2万元。被新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分别补助2000元、4000元和8000元。允许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类似韩国“互助金融”模式的农民合作信贷组织,为社员发展生产和生活急需提供融资服务。
四、培养典型、示范带动。建议县政府选择几家规模较大、农户覆盖率较高、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使广大农民切身体会到入社的好处,增加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激发广大农民尤其是能人、大户创办和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要帮助示范合作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大户入社、民主办社、实体兴社”的运作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三民”、“四自”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示范,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2006年我省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试点省,省农委制定了“331”发展目标,即到2007年底,全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带动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30%,通过合作组织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30%以上,省、市、县三级创建各类示范合作组织1000家。我县要充分利用好试点省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一系列扶持政策。